-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1-14078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标 题:
- 柳民发〔2021〕13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完善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发〔2021〕13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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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发〔2021〕13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健全完善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民政厅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1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17〕1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特殊民政服务对象关爱服务,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现结合实际,就健全完善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访视对象
(一)独居、重残、重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独居、重残、重病的低保对象;
(三)独居的高龄老人;
(四)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访视内容
(一)生活基本情况。了解访视对象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居住环境、日常照料、生活自理等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到位。
(二)安全风险情况。了解访视对象是否存在外出流浪乞讨、遭受侵害、发生危重病情、面临重大困境等安全风险和隐患,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逐级报告。
(三)照料服务情况。了解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责任落实情况,督促指导照料义务人按照照料协议履行好责任,对不尽职不尽责的协议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更换或将特困人员安置到有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确保特困人员得到更好的照料服务。
(四)关爱保护情况。主动询问和听取访视对象对社会救助、老年福利、儿童关爱等政策落实的意见建议和其他诉求,做好详细记录。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安置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三、访视责任
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业务指导职责,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压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等各级工作机构和基层干部落实访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成员、驻村干部、志愿者、亲朋邻里等为访视责任人,签订访视责任书,明确责任要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机构为访视责任人。
四、访视方式
(一)以上门访视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对访视对象进行定期访视服务,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访视对象日常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二)将独居和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等特殊服务对象作为重点访视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上门访视服务,重点了解其健康状况、安全状况、精神状况等,并及时进行风险干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元旦、春节、儿童节、中秋、重阳节等节假日以及汛期、低温寒潮天气等特殊时期应当对重点访视对象进行上门访视,落实访视服务关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和监管机制,压实乡镇政府(街道办)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特殊民政对象访视制度,加强访视关爱服务,织密筑牢民生服务网,严防非正常事故发生。
(二)强化督促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政府(街道办)落实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访视制度落实。市民政局结合开展民政民生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第三方机构随机抽查等,对各县(区、新区)落实访视制度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并适时进行通报。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访视对象在遭受意外安全风险时,能够及时处置。访视责任人在访视期间发现访视对象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突发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告,并及时进行紧急处置和关爱服务;对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生活不能自理(含半自理)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并组织其近亲属或邻里进行应急照护或送医救治;对照料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虐待服务对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等相关人员政策知晓度,加强先进经验做法和好人好事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注关爱民政服务对象的良好公序良俗。
六、工作要求
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本通知印发后2个月内制定本级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制度细则,并将正式文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联系人:黄毅华,0772-2826813,邮箱:liuzhoudb@126.com。
附件:1.柳州市 县(区、新区)特殊民政服务对象纳入访视人员名单
2.柳州市 县(区、新区)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情况月汇总表
3.柳州市 县(区、新区)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情况登记表
柳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
附件1
柳州市 县(区、新区)特殊民政服务对象纳入访视人员名单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 址 | 访视对象类型(1至4) | 备 注 |
访视对象类型:1.独居、重残、重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独居、重残、重病的低保对象;3.独居的高龄老人;4.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柳州市 县(区、新区)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情况月汇总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住 址 | 访视对象类型(1至4) | 访视人 | 访视时间 | 有关建议 | 落实情况 |
访视对象类型:1.独居、重残、重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2.独居、重残、重病的低保对象;3.独居的高龄老人;4.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柳州市县(区、新区)特殊民政服务对象访视情况登记表
访视对象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家庭住址 | |||||
生活基本情况 | |||||
安全风险情况 | |||||
照料服务情况 | |||||
关爱保护情况 | |||||
其他情况 | |||||
有关建议 |
访视人: 年 月 日 | ||||
乡镇政府 (街道办) 意见 | 访视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落实情况 |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