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4-27291
- 效力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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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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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民规〔2024〕3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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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4〕3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4日
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规范公益创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2016〕46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是指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的,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等多方资源,为社会组织实施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项目提供资金资助、资源链接、平台支撑、能力建设支持,有效回应和解决社会需求及问题的公益活动。
第三条 实施公益创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突出公益性和服务性,以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目标,采取政府引导、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业评审、择优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民政局作为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公益创投活动,对活动的执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动员辖区内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同时协助主办单位在各县(区)实施和指导相关活动,确保项目有效执行和管理。
第五条 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资金主要来源于福利彩票公益金,包括项目资助资金、承办服务费用和评估费用。
第二章 项目内容与类别
第六条 公益创投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为老服务类。主要包括为老年人群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家庭照护培训、适老化改造、生活照料、融入数字时代、认知障碍症照护、临终关怀等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助残服务类。主要包括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及康复辅助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社会融入、家庭支持等服务;
(三)未成年人保护类。主要包括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动儿童、行为偏差青少年、来柳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帮教助学、心理援助、法律援助、行为矫正、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帮扶和权益保护服务;
(四)救助帮困类。主要包括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社会融入、照料服务、走访探视和资源链接等服务;
(五)社区治理类。主要包括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区(村)存在的服务管理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公益性服务或活动;
(六)其他公益类。主要包括为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应急救援、家庭教育指导、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事业等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及其他有助于宣扬公益理念、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项目。
第三章 承办单位与创投主体
第七条 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活动的策划与实施由市民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委托第三方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创投方案策划、需求征集、项目指引、项目申报受理、资格预审、立项评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三)熟悉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理念和服务宗旨,具备培训、指导、督导社会组织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筹集项目资金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所在组织不能申报当年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
第十条 创投主体指的是在柳州市申报和实施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创投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公益项目实施地和服务对象在本市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开展公益创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场地、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三)申报前三年内无违法行为,无活动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同时,鼓励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与柳州市各县(区)社区社会组织合作申报。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按照项目发布、项目征集、项目申报、资格预审、立项评审、公示公告、投诉复核、签订协议、督导检查、绩效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接受社会组织申报。市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征集和评选。每个社会组织每次征集只可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可多次申报。
申报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州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项目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机构基本信息。包括申报机构名称、评估等级、党建情况、业务范围、财务信息等;
2.申报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实施地点、受益人数、项目总预算、项目概述、项目效果预测等;
3.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等;
4.申报项目团队信息。包括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实施同类项目经验等。
(二)相关附件
1.与项目相关的其它材料,如各级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工作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2.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在正式评审前,承办单位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资格预审,包括但不限于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组织的合法性,确认创投主体是否满足参与申报条件,确认创投项目是否满足本轮创投活动征集主题。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项目邀请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柳州市社会组织专家成员中抽取产生,组成5-7人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涵盖政府有关部门、高校专家、社会组织代表、媒体代表等。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存在利益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主办单位也可以要求回避。
评审专家组从项目设计的服务类型、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编制、配套资金,以及申报单位项目执行能力、相关经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成本、项目预期、社会效益等方面,结合申报项目单位的现场陈述、答辩和综合能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排序。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并体现以下原则:
(一)鼓励项目申报机构争取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爱心企业支持;
(二)申报项目定位必须符合创投规定的领域,符合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导向;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实施地在柳州市。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评审结果经评审专家组复核、市民政局确认后,在柳州市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立项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质疑或投诉的,承办单位配合主办单位处理质疑和投诉,及时报告处理意见,并于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质疑方或投诉人。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市民政局与项目创投主体签订项目协议。签订项目协议前,创投主体应结合市民政局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设计、业务活动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合理优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评估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主办单位按合同约定和支付程序,向创投主体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承办单位负责督促创投主体根据合同约定,确保项目按计划和要求进行实施。承办单位每季度向主办单位报告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阶段性成果和总结。
承办单位根据创投主体的能力状况和项目特点,适时开展项目运行管理培训、财务管理培训、个性化辅导与项目宣传推广和经验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创投主体的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创投主体要及时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建立项目实施、宣传和财务等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宣传。在项目实施阶段,承办单位和创投主体需积极进行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广泛传播公益慈善的核心理念,扩大公益创投的社会影响力,营造全民参与的公益环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协议约定的目标、产出和绩效不变的前提下,创投主体因实际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方法、实施地或资金等进行一定变更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但项目周期内变更调整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估。承办单位对创投主体开展中期、末期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财务管理、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组织自身能力提升等内容。中期评估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按照预定计划顺利推进,对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验,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末期评估主要检验项目成果,总结项目经验成效,加强成果运用推广。
项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项目不超过当年项目数的40%。项目评估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创投主体、该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存在问题的创投主体应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六章 经费预算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创投主体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
(二)专款专用。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守项目协议明确的工作目标、实施周期、实施方案等约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
(三)节俭高效。项目资金使用和支出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做到经济、合理、高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经费收入预算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项目经费收入预算指市级公益创投资助资金、创投主体自筹资金以及其它配套资金等。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项目发生的人员费用、宣传物料费用、交通费用和管理费用等。经费支出标准应当符合实际和相关规定。各项目费用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支付完毕。对于社会组织项目自筹资金的比例不设置上限,鼓励社会组织积极筹措资金。
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资助项目数量和资助额度将根据当年的可用经费和实际需求来确定。资助资金用于本项目人员费用支出部分不得超过30%,项目自筹资金部分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民政局充分利用业务培训、随机抽查等方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创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协议、追回已拨付但未使用或不合理使用的资助资金、约谈项目承接单位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公益创投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项目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项目申报人的;
(三)与承办单位、其他项目申报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创投主体不按照已签订的公益创投协议实施项目,严重背离项目协议、或将项目转包给他人的;
(六)创投主体存在截留、挪用和私分项目资金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总结资料的。
第二十九条 创投主体和承办单位在公益创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主动接受服务对象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