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4-2685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民规〔2024〕2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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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4〕2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柳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柳州市民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柳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和业务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柳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和重大事件等。
第二章 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报告事项的类别)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先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事先报告事项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
第五条 (事先报告事项)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告:
(一)召开重要会议。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召开换届会议。
(二)开展涉外活动。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即时报告事项)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诉讼活动;
(五)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或出现敏感负面网络舆情的;
(六)其他对社会组织产生重大风险需要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的程序
第七条 (事先报告事项报告程序)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按照《柳州市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指引》(柳民规〔2023〕1号)文件有关规定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前1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换届会议议程、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新一届负责人人选、新一届理事、监事人选等。涉及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议纪要及签到表。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应当提前3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由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社会组织举办重要活动应当提前2个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的书面报告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举办或承办有关活动的必要性、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主要内容,举办时间、会期、地点(城市)、活动规模和参加人员范围、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活动总结,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按事项具体内容和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即时报告事项报告程序)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的,社会组织应该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即时报告类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九条 (其他事项报告程序)报告事项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内容范围外的其他事项,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组织在重要活动、重大变化发生前,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报告方式)社会组织开展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见附件)一式3份,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1份备案。
第十一条 (制定机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遵守规定)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名义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三条 (履行责任)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社会组织应当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承(协)办单位是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确认其资质和信用情况,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市、县(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手段)社会组织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年检年报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处理措施)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七)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社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其他未在本办法列明,但属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重大事项,依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