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4-0081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标 题:
- 柳民规〔2023〕1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团体 成立与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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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3〕1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团体 成立与换届选举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全市各社会团体:
为规范全市各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工作,我局对《柳州市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柳民规〔2017〕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柳州市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指引
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柳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包括成立时的选举与换届选举。
第二条 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规定,按时进行换届。任期届满不换届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换届。未经批准,逾期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确定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 会员入会。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方可入会。
第六条 自动退会。会员超过章程规定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七条 会员除名。因违反社会团体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该会员。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八条 主动退会。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九条 辞去职务。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条 公开名册。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名单。社会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多于300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数量少于200个的社会团体,应设立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的社会团体,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会员大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和组成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应当在100个以上。
由会员大会制度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团体,需提前召开理事会,确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比例,并召开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七条 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设立构成人数为单数的监事会,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最少3名,最多不超过9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2,且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是专职管理人员的,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担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应符合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选举任期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监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周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社会团体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换届选举前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改任名誉职务。
第七章 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按期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的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且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因延期换届事项需召开理事会议的,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换届延期,应在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届。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30个工作日(需延期换届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任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柳州市社会团体提前/延期换届申请表》。
(二)讨论提前(延期)换届事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加盖本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理事会、监事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四)由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八章 选举的组织筹备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成立选举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
(三)组织遴选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换届筹备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换届前3个月至半年开始。社会团体换届前应当召开理事会,成立换届选举筹备小组,研究决定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届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二)换届工作方案;
(三)换届选举办法;
(四)是否修改章程;
(五)是否变更名称、住所;
(六)拟定的下一届组织机构人选名单(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七)是否设立分支机构;
(八)是否设立常务理事会;
(九)制定(或修订)本会会费标准草案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和确认;
(十一)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理事会研究决定的上述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本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无监事会的由理事会推举产生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以上人数构成为单数。
第三十四条 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20天,应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会员大会议程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第九章 选举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选举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间接选举是指先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和监事,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监事长;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社会团体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候选人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候选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七条 选举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选举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二)筹备成立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已注册登记的,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作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作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作修改章程的说明、筹备成立的作章程(草案)的说明,及会费标准修改(制订)说明。
(六)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选举办法及监票人可举手表决,计票人可鼓掌通过)。
(七)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八)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
(九)选举: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理事和监事。
(十)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间接选举,召开新(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和常务理事。
(十三)当选会长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讲话。
第三十九条 选举程序:
(一)监票人清点人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应到和实到人数。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达到法定人数可正式选举。
(三)检查票箱。监票人当众打开并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确认为空箱后当场封闭。
(四)分发选票。监票人按实到有选举权人数将选票发给计票人,计票人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将选票发给会员(会员代表)。监票人书面向主持人报告分发选票情况。
(五)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制作、发出及剩余选票情况。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六)主持人对选票填写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七)投票。会员(会员代表)填写好选票后,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八)开箱点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统计结果。
(九)主持人向大会报告收回的选票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宣布本次选举有效。
(十)计票。计票前计票人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后再逐一进行计票(唱票)。
(十一)报告计票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报告,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名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
(十二)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
第四十条 社会团体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以上(不含本数)赞成票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按选举工作方案规定当场补选或下次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四十一条 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时间的10个工作日前将以下文件送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并接受指导监督。
(一)《柳州市社会团体换届情况表》。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三)讨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筹备组会议纪要,并且须有法定代表人、发起人签名。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拟换届时间、地点、届次;会员登记情况;应参加换届大会的会员(会员代表)名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组成原则;理事及常务理事会设置情况、人选条件、组成原则及名额分配办法;理事及常务理事会人员选举方式;拟定的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名单;换届选举筹备小组情况,筹备进度安排等。
(四)选举大会议程。
(五)选举办法(草案)。
(六)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的批复。
(七)理事、发起人、监事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八)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
以上材料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 选举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并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一)选举大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新(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册;
(三)会员(会员代表)签到表;
(四)《柳州市社会团体负责人变动表》;
(五)《变动后社会团体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六)《变动后社会团体监事基本情况表》;
(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八)无记名投票通过章程或修订章程纪要;
(九)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会员名册;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十一)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为公职人员(含离退休)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本会(本会筹备组)印章。
第十章 罢免
第四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应在本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四)1/5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
第四十五条 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罢免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会议,并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一章 补 选
第四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实行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补选;实行直接选举的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补选的,至少有1名监事到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辞去职务或被罢免时,由理事会推举理事会中的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补选应按照本指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 选举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社会团体选举不得有以下违规情形:
(一)违反公开、公平原则的;
(二)贿选或对投票人进行利诱、威胁的;
(三)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干预选举的;
(五)不按照选举程序、规定人数比例选举的;
(六)拒不接受会员及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而开展选举的;
(七)未经理事会程序,任期届满不进行换届选举的;
(八)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后未在规定时间换届的;
(九)延期、逾期换届超过一年的;
(十)其他违反选举纪律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因内部管理混乱或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可指导该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符合该会章程规定程序入会并在备案的正式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四条 凡涉及选举事项未按规定的时限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会长经选举后无论是否连任,任期届满均须进行离任审计。选举或罢免程序后,原会长不配合办理变更或其他相关手续的,应由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协调小组进行协调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原工作业务)相关,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适用于柳州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五十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选举,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与换届程序,除参照此文件外,还需符合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本指引由柳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州市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柳民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