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41R/2026-0140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21日
标  题:
柳民规〔2026〕1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民规〔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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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6〕1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1-21 08:05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全市相关社会组织:

为促进柳州市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柳州市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民政局

2026121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

组织公益慈善工作规范

为规范柳州市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公益慈善工作,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要求,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写入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的章程,推进其党组织应建尽建,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确保慈善事业正确发展方向。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等方式开展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或承接慈善组织公益慈善项目的社会组织。

二、登记认定

第四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五条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审核认定材料。

三、内部治理

第六条 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监事会(监事)履行监督职责,定期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重大资产处置及内部制度落实等情况。

第七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建工作、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印章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八条 慈善组织还应当建立财产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具有采购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九条 加强人员管理,完善人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工作人员、合作(执行)方人员开展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

四、活动开展

第十条 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接受捐赠。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应按照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报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公开募捐,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四条 设立慈善信托,应当将相关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慈善项目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加强立项管理,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对项目合作(执行)方应开展事前调查、事中监管、事后评估。涉外合作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五、财务与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接受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对捐赠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依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时,应遵循相关制度规定的顺序进行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不易存储、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慈善目的。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章程、捐赠协议或者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还应当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使用广西慈善组织财政支出申请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将年度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纳入系统监管。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应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二条 向社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捐赠情况等。慈善组织还应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以及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信息。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其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以及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本规范由柳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