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41R/2025-2114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标  题:
柳民规〔2025〕3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民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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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5〕3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1-19 09:00   

各县(区)民政局,全市各社会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筑牢非营利属性,健全内部治理,促进我市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柳州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规范》的重要意义

本《规范》是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具体举措,也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社会服务机构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全市民政系统及各社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思想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规范非营利行为对于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作用。

二、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规范》的贯彻实施

各社会服务机构要自觉承担主体责任,及时组织理事、监事和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学习,确保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范》的核心要义与具体条款。要对照《规范》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及时彻底整改到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规范》执行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和日常监管的核心内容,确保《规范》中的各项要求转化为机构的实际行动与发展成效。

三、协同联动,切实强化组织保障与宣传引导

各县(区)民政局要结合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做好《规范》的宣传解读和业务指导,积极营造有利于社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与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柳州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行为规范

柳州市民政局

20251119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1119日印发


柳州市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柳州市社会服务机构(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行为,恪守非营利属性,健全内部治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非营利属性定义)本规范所称非营利属性,是指社会服务机构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盈余不得在出资人、设立人及成员间进行分配,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的根本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柳州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理事、监事、工作人员以及与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内部治理与承诺机制

第四条(章程宗旨约束)社会服务机构的章程必须明确载明公益目的和非营利性质。所有业务活动应以章程为核心,确保机构运作符合设立宗旨。

第五条(登记承诺机制)申请设立社会服务机构时,举办者须签署《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须提交《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举办者、出资人应明确认可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并承诺开办资金属于无偿捐资,不要求返还,亦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章 财务管理规范

第六条(会计核算独立性)社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各机构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独立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自身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财务管理混同。

(财务岗位设置)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机构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

(二)在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的条件下,在综合性的内设机构(如办公室)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具备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会计事务。

社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岗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账户与资金往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各机构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严禁出租、出借账户,严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办理机构收支。

第九条(收入与支出管理)社会服务机构所有业务收入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并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项支出必须严格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资人、举办者、理事、监事及相关人员分配机构财产或运营盈余。严禁通过虚增成本、虚构业务、虚假发放报酬等方式变相分配资产。

第十条(现金与债权债务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应加强现金管理,确保日清月结,严禁现金坐支和白条顶库。现金的使用范围及限额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严禁长期挂账。禁止将机构资金无偿出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十一(投资活动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章程宗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目的。

第四章 业务活动与收费管理

十二(业务范围合规性)社会服务机构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得超越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收费规范与公开)社会服务机构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所有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将收费性业务委托给与机构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联的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资产与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固定资产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规范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年至少一次),盘点完成后参与盘点人员应在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资产盘点状况。对于盘盈、盘亏的资产,须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处理。禁止将机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第十(关联交易规范)社会服务机构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理事会审议),并按要求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关联方信息、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定价政策。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提供或接受捐赠、提供资金、租赁、代理、许可协议、代表社会服务机构或由社会服务机构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清算与财产处置)社会服务机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严禁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监督检查)社会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解释权)规范由柳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生效时间)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2.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附件1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示范文本)

登记名称:(拟登记的机构名称)

告知单位:(登记机关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下简称“本机构”)登记的有关重要事项,向举办者告知如下:

一、法人属性与捐资性质

本机构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财产,捐赠完成后即为本机构法人财产,不享有对该财产的任何所有权、回报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权,且不得要求返还。

二、资产与财务管理

本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所有资产和盈余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分红或变相分配。

三、终止与剩余财产处置

本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或成员进行分配,应严格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前述方式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本人/本单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上告知的全部内容,确认自愿遵守上述规定,申请登记成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登记机关(盖章):

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号码:


附件2

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示范文本)

    

拟设立机构名称:

捐资方名称/姓名:

/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自愿向拟设立的xxxx(机构名称)无偿捐资资金人民币xx万元(大写:xx),作为该机构申请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

二、本人/本单位保证本次捐赠的全部资金均为合法来源的财产,享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该财产上不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权等第三方权利主张或法律纠纷,并对该捐赠资金的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本人/本单位充分知悉并完全理解: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本次捐赠行为是永久性、不可撤销的。资金捐赠完成后,其所有权即转移至拟设立的法人名下,成为该法人的独立财产。本人/本单位不享有该财产的任何所有权、回报请求权,未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分割或获取经济回报。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所捐资金将严格用于该机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发展。该机构的全部盈余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配;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本人/本单位进行分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特此承诺。

捐资方为单位的:
捐资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捐资方为个人的:
捐资个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