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5-1789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标 题:
- 柳民规〔2025〕2号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公安局 柳州市卫生 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无人认领 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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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5〕2号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公安局 柳州市卫生 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无人认领 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公安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10月10日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本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过法定存放期,且无亲属、组织(单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具体情形如下:
(一)姓名不详、身份信息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联系不到其亲属、组织(单位)或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遗体。
第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等情况。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出具《死亡证》和签署遗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应向殡仪馆出具《遗体移交通知书》,后续应根据案(事)件侦办情况及时出具《死亡证》。
第五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经勘查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认为系正常死亡的,由收治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卫生机构需指派专人签署遗体交接手续。
第六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并出具《死亡证》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
医疗卫生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经勘查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认为系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及时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接运遗体,并根据遗体交运方提供的资料对遗体进行核对、检查,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对无《死亡证》或《遗体移交通知书》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
第八条 对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书面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日。未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或者延期存放期满未继续办理延期的,殡仪馆应在存放期限期满后将遗体火化。
第九条 无人认领遗体由殡葬管理机构在市民政局网站和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或认领人拒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依法火化遗体。
第十条 在公告期内,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凭《死亡证》可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亲属、组织(单位)以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涉及重大传染疫情需紧急隔离并作遗体火化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的无人认领遗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死亡及遗体处置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三)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卫健、外事、港澳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6个月,保留期间如有亲属、组织(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可将骨灰进行花葬、海葬或深埋等生态安葬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纳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市级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各县(区)财政承担本辖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无人认领遗体的接运、冷藏、火化和骨灰保存等处理环节的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部门(单位)职责和有关规定保存无人认领遗体处置情况档案,保存期限按本部门(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部门(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为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流程
2.遗体移交通知书
3.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

附件2
遗体移交通知书
:
(男/女 性, 岁),于 年 月 日 时发现在 (地点)死亡,现场检验和勘查取证工作已经完结,现将遗体移交给你们代为保存,后续请依法依规办理殡葬火化事宜。
1、《死亡证》已开具
2、《死亡证》未开具
办案单位:
主办民警: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家属联系方式:有 无
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附件3
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
:
年 月 日 时 分,由 将
(男/女, 岁,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送至我院急诊科就诊,经积极救治,患者因抢救无效于 年 月 日 时
分宣布临床死亡,现:
1.逝者身份不明。我院已于 年 月 日向辖区
派出所报警,请求查找逝者身份信息及家属联系方式。出警人: 联系电话: 。
2.无法联系上家属。我院已于 年 月 日向辖区派出所报警,请求查找逝者家属信息及联系方式。出警人: ,联系电话: 。
3.家属不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我院将其遗体按相关规定移交给你们,并由你们按相关规定办理殡葬事宜。
家属联系方式:
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住址:
其他补充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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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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