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填补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制度的空白,切实解决遗体长期滞留殡仪机构、火化程序受阻、保管成本高企等突出问题,市民政局在充分吸纳外省市经验、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及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制定《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就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针对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冷藏周期过长、处置流程不规范、财政负担加重等现实困境,在充分酝酿、系统调研、专题论证后制定本《处理办法》。该文件通过明确各环节操作规范,推动殡葬服务标准化、处置流程高效化,为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以及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协同处置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年修订版)
(四)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五)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六)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
(七)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函〔2024〕698号)
(八)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殡仪馆殡仪服务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函〔2025〕542号)
三、核心条款解读
《处理办法》共18条,重点规范无人认领遗体处置全流程:
(一)定义与依据(第1-2条):明确“无人认领遗体”指姓名身份不明遗体;身份明确但亲属或单位拒不履行火化义务或无法联系的遗体。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殡葬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遗体接运规范(第3-7条):明确《死亡证》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殡仪馆须凭有效《死亡证》接运遗体,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三)涉案遗体特殊处理(第8条):非正常死亡涉案无人认领遗体需由公安机关办理延期存放手续,每次延期不超过30日,避免长期占用冷藏资源。
(四)公告与认领程序(第9-10条):通过在市民政局网站和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公告,公示期为60日;认领人须凭公安机关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
(五)免公告情形(第11条):明确无需公告,由殡仪馆凭《死亡证》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四种情形。
(六)特殊群体处置(第12条):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等特殊情形无人认领遗体,分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骨灰处理规范(第13条):火化后骨灰保存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保留期内认领需承担丧葬费用,逾期未认领的由殡仪馆通过生态葬妥善处理,践行绿色殡葬理念。
(八)财政保障机制(第14条):明确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费用纳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提出市级财政承担市级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各县(区)财政承担本辖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相关要求。
(九)档案管理(第15条):明确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
(十)监督问责(第16条):明确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若存在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十一)解释与实施(第17-18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其他内容说明
本《处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如《处理办法》与上级政策制度规定条款有冲突时优先适用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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