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5-0448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21日
- 标 题:
- 柳民规〔2025〕1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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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民规〔2025〕1号 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道路命名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柳州市道路命名工作,推动道路命名更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53号)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我局制定了《柳州市道路命名规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1日
柳州市道路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以下称路名)指向定位和文化功能,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桂民发〔2015〕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城区道路命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路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道路为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城区内的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则。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和园林局、新闻出版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及路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路名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反映路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路名的类别属性。
第七条 道路的命名、更名,其专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不得使用带有封建殖民色彩、崇尚权贵和违背社会公德、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字词。
(四)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应通俗易懂、简洁文明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五)符合道路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定位功能。
(七)用词应与时俱进,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寓意美好,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历史和现状,突出所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
(八)应当一路一名,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找、易行。一路多名的路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路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路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避免使用同音(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或谐音字。
(九)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十)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十一)不以国内外企业名称、国内外产品名称和商标名称命名,但路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禁止有偿命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 道路的命名、更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具有丰富性,用词准确、规范,不重叠使用,与道路的等级、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快速路、大道、路、街、巷、里、绿道等。
特殊功能的景观、商业、历史街区道路以及城区所辖镇政府驻地道路等,其通名可视情况命名。
道路通名的适应范围:
(一)快速路:适用于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和等级划分标准,并满足一定技术标准,为机动车长距离出行提供快速服务的道路。
(二)大道:适用于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长度在3000米及以上的主干路。
(三)路:适用于红线宽度16米及以上的主干路、次干路
和支路。
(四)街:道路两侧有明显商业与生活功能的道路可使用“街”。
(五)巷、里:适用于红线宽度16米以下的支路。
(六)绿道:适用于具有良好环境和景观,专供人从事步行、非机动车辆骑行等慢行活动的连续道路。
第九条 道路命名、更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关联性,注重道路命名、更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字词应用于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以体现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
第十条 道路的序列化命名要求:
(一)可以采取字义、数序、方位等序列化方式。
(二)路名总字数应以3—5个字为宜,原则上不超过7个字。
(三)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不得使用包含数序词的序列化方式命名。支路确需使用序列化方式命名的,序列化命名应控制一定数量,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保持一致。相邻道路序列化命名不宜超过5个。
(四)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使用道路派生命名,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道路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即“主路名+数序词+通名”或“主路名+方位词+数序词+通名”;
2.道路以方位派生采词来命名时,宜以“东西南北”为主,方位词在通名前;
3.采用方位和数序词派生命名时,主路为东西走向的,数序应从东向西由小到大排列;主路为南北走向的,数序应从南向北由小到大排列。
第十一条 道路的分段命名要求:
(一)过长道路的,以道路平面交叉口为断点命名。
(二)快速路和主干路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可以在专名后增加方位限定语来对其进行分段。
(三)道路弯度过大,走向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进行分段命名。
(四)道路延伸路段等级不变或只变一个等级,可使用现行路名,也可在现行路名基础上进行派生。道路延伸路段改变两个等级及以上,不宜采用同一路名。
第十二条 道路附属设施的通名命名、更名规定:
(一)跨较大江河或规模较大的桥梁,长度为500米(含引桥)及以上的,通名为“大桥”。跨其他水域或规模较小的桥梁,长度为500米(含引桥)以下的,通名为“桥”。
(二)车行道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桥,通名为“立交桥”。市区架高的行车道路,通名为“高架桥”或“高架路”。
(三)以人行为主,跨越城市道路或铁路的路桥,通名为“人行天桥”。人行过街的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四)位于地下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且具有商业功能的人行通道,通名为“地下街”。
(五)下穿道路、铁路、山体或水体等通道,通名为“隧道”。
第十三条 道路附属设施的专名命名、更名规定:
(一)一般应优先采用所在区域的现行地名。同一条河流或道路有多座桥梁、立交桥,可采用相同的现行地名加数序词、方位词的方式进行命名。
(二)跨江桥梁宜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名称、地理位置或组合名称命名。
(三)立交桥宜以所在区域的现行地名、所在道路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
(四)隧道宜以所在道路名称、或穿过的地理实体命名。
(五)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地下街可以路名、附近地理实体等命名。
(六)桥梁匝道不单独命名。
第十四条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历史文脉的路名不得更名;经批准使用或已长期使用,且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路名,一般不予更名。具备以下情形的道路及附属设施可以更名:
(一)违反本规则第七条(一)(二)(三)规定的,应当及时更名。
(二)因重名影响使用的路名,经申请或评估后认为有必要更名的,予以更名。
(三)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路名名实不符的,可以更名。
(四)因路名不能反映当地文化、历史或地理特征,导致社会公众认知困难或者产生误解的,可以更名。
第十五条 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改造或者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道路消失的路名,民政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予以注销并公布。
第十六条 命名、更名、销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道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者道路建设单位向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城区民政局拟定命名、更名、销名方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审议。
(二)城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议意见,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10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形成市级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区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由道路主要部分所在城区(县)牵头拟定命名、更名、销名方案,并征求相关城区(县)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建成区内等级公路转为城市道路后,由城区交通运输局向城区民政局提供道路信息,城区民政局拟定命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道路附属设施命名、更名、销名由建设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向其所在城区民政局申请,由受理的城区民政局牵头拟定命名、更名、销名方案,如该附属设施跨城区(县)的,同时征求相关城区(县)意见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道路的命名、更名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名称。包括路名和汉语拼音,拼音按照《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尊重少数民族语言习惯。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连接点状或片状地理实体的,以其连接的地理实体为起止点;以片状地理实体为起止点的,应指明与片状地理实体相连的具体方位或位置。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
(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权属、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其中道路等级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位置为道路所在镇(街道)及方位。
(五)命名、更名理由以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八条 城区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后,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自治区民政厅。备案材料由市民政局负责收集。
第十九条 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备案应当通过广西区划地名信息政务管理平台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扫描件或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
(一)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
(二)路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批复文件;
(三)路名命名、更名、销名的申请文件;
(四)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提交的相关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路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文件抄送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邮政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道路标准名称一经颁布,市民政局负责路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城市管理、供电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路名标志的设置、安装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路名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在道路起止点、交叉口,原则上均须设置道路标志,当两交叉口间距大于300米时,应适当增加路名标志数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路名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政府决策事项确需移动路名标志时,施工单位应提前报请市民政局备案,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市、城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对广西地名信息库地名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地名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现势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或者依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则。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