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政局关于《柳州市道路命名规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5月施行新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明确了民政部门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且对地名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优化调整,要求各地按照新修订的条例细化地名管理规定。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条例》已经立项,但尚未出台。制定《柳州市道路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落实国家相关法规的需要。同时,制定《规则》将推动我市道路命名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是解决我市道路命名存在问题的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
(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
(三)《地名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民函〔2023〕47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5〕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方案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桂民发〔2015〕65号);
(六)《柳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通知》(〔2024〕167号)。
三、《规则》一些术语解读
(一)道路。本规则所称道路为城市道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城市道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在本规则中,道路附属设施包括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
(二)道路命名。道路命名是指给一条城市道路确定名称。道路命名有规范化的程序,其中包括编制命名方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核、报批等环节。
(三)通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 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通名是指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据此,道路的通名也就是区分道路实体类别的词,本规则将道路通名划分为快速路、大道、路、街、巷、里、绿道。
(四)专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 术语》(GB/T 38210-2019),地名专名是指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据此,道路的专名也就是区分各条道路实体的词。
(五)道路名称。道路名称简称路名,是道路通名和道路专名的组合,道路专名在前,道路通名在后。例如东环大道不仅指代该路的实体,还是该路的名称或路名,“东环”是专名,它把东环大道与其它大道区别开来,“大道”是通名,是某个等级道路的统称。同一个城市建成区内的道路不应同名,尽量避免同音。
(六)标准路名。根据国家标准《地名 术语》(GB/T 38210-2019),标准地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地名,据此,标准路名就是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公布和使用的路名。标准路名是采用科学、合理、规范和专业化手段进行命名的,包括征求意见、论证和审核,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它不仅利于路名的规范化管理,更利于路名的使用,有效地避免路名混乱情况,能极大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降低出行成本。
四、《规则》主要内容解读
《规则》共分28条,为规范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规则》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第一至五条明确了《规则》适用范围,市民政局对道路命名、更名、销名管理工作职责及市直有关部门协同市民政局做好相关工作作了规定。
(二)《规则》第六条明确路名由专名、通名组成,专名反映路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路名的类别属性。
(三)《规则》第七条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道路命名、更名的专名作了明确规定。
(四)《规则》第八条根据柳州市道路实际情况及未来城市发展需要,对道路通名作明确规定,增加了“快速路”和“绿道”。对特殊功能的景观、商业、历史街区道路以及城区所辖镇政府驻地道路等,其通名可视情命名作了解释。
(五)《规则》第九至十条考虑道路名称的系统性、关联性,注重了道路命名、更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并对序列化命名、派生路名作了具体规定。
(六)《规则》第十一条对长度超过6000米以上的道路可按分段方式命名提出了要求。
(七)《规则》第十二条根据柳州市实际情况,对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立交桥(高架桥或高架路)、人行天桥等的通名命名、更名作了规定。桥梁长度超过500米的通名为大桥,500米以下的通名为桥。
(八)《规则》第十三条对道路附属设施的专名命名、更名作了规定。
(九)《规则》第十四条对不予更名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可以更名道路及附属实施的情形作了说明。
(十)《规则》第十五条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进行了部分补充,明确了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是承办注销的主管单位。
(十一)《规则》第十六条对道路命名、更名、销名办理程序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办理跨县区的道路、建成区内等级公路转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特殊情行的命名、更名、销名程序作了特别说明。
(十二)《规则》第十七条对道路命名、更名方案的内容作了说明。明确方案应包含道路名称、走向、起止点、属性和位置、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十三)《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对道路命名、更名、销名批准后办理备案时间、备案材料及向社会公告等工作作了说明。
(十四)《规则》第二十一至二十五条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并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对“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作了规定。
五、其他内容解读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评估:(一)实施满5年的”,因此,本规则施行后,有效期为5年。
(二)本规则仅适用于我市城区道路命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路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路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各县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或者依照本规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