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2-18 09:23    |  作者: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民政  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129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7号),从救助对象的范围与类别、审核审批程序的优化、救助标准的制定、救助方式的完善,以及组织保障的强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增强临时救助制度兜底保障能力,强化社会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增强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要求以及针对近几年我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柳州市民政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加大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标准;缩短救助审核审批时间;规范临时救助管理,简化救助流程;下放救助审批权限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关于出台《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桂民规〔2018〕7号)

  三、关于《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便于分类施策、精准救助。《实施意见》将对象分为急难型困难对象支出型困难对象其他情形困难对象一是急难型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二是支出型困难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学费(以缴费票据为准)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到非医保定点机构除外)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三是其他情形困难对象。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期间确无生活来源的;低保对象对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死亡后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处理善后事宜的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实施意见》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明确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并根据救助人员类别,分类细化参考标准和困难持续时间。

对于重大生活困难,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并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审定救助金额,尤其是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政策帮扶补贴、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自负费用、起步线、自负费用比例等因素计算确定,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三)切实优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程序是提高救助时效性、强化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实施意见》根据民政部“简化救助审批”的要求,明确采取分类救助、分级审批方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加强临时救助实效。

  一是根据救助金额分级审批。《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桂民规〔2018〕7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并合理设定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进一步推动“分级审批”政策的落实。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

  二是根据救助对象分类审批。在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中强化救助时效,不再强调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1.5万以内的急难型困难应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予以救助,救助金额在1.5万以上5万以内的急难型困难应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审定。因召集联席会议需要时间,审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未审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允许县区(新区)、乡镇(街道)根据自身审批金额权限开展先行救助,以保障急难型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实施意见》对先行救助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进行了细化,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基本遵循。在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中严格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各个环节,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一是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并严格规范发放现金的程序。二是实物救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三是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要求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负费用。鼓励和引导本地具有影响力的慈善组织、驻地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救助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