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民发〔2024〕39号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老年助餐 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
现将《柳州市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柳州市民政局
| 柳州市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 柳州市财政局 | |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柳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柳州市商务局 | 柳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
国家税务总局 柳州市税务局 |
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7月2日 | ||
柳州市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3〕5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4〕3号)精神,满足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具有柳州特色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为全市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的助餐服务。
(二)工作目标。以普惠为原则,在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供餐刚需保障的同时,为全市有供餐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的供餐服务。各县(区)按照从无到有、从有到优、从易到难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网络。2024年,尚未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县(区)至少建成老年助餐服务站点2个,全市新建20个;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到2026年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站点
各县(区)要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就餐需求、供餐机构的供餐能力、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对因场地限制无法进行膳食制作加工且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较大的区域,可在社区或生活小区设置助餐点,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或中央厨房进行统一配送,方便群众就餐和取餐。农村地区由乡镇统筹安排,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乡镇、村屯布点,可在若干行政村设置1个。
(二)丰富老年助餐供给模式
1.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利用闲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办老年助餐服务站点。鼓励具备供餐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街道为老服务中心、社区为老服务中心)、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向周边社区老年人开放。到2026年,各县社会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力争全部对外开放。
2.以市场为主体,支持有资质的餐饮企业设置老年人就餐专区、运营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或为不具备膳食加工能力的老年助餐服务站点进行配餐。引导社会慈善组织、爱心力量、物业企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开办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或拓展助餐、送餐等其他服务。
3.以邻里互助为基础,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群众意愿,通过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邻里互助服务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优化老年助餐配送服务
1.鼓励老年助餐服务站点为辖区内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送餐服务,为其他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送餐服务。
2.发挥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司、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鼓励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
3.发挥家庭在助餐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倡导亲属或邻居帮助老年人取餐、送餐。
三、管理要求
(一)服务机构资质
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原则上应由专业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取得相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具有与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其中,运营机构在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内制作、加工、分餐或者消毒餐具的,应符合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
3.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站点确定和管理
1.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由各县(区)民政局择优选取,并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验收后确定。
2.统一标识牌匾。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统一命名为“xx县(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长者饭堂”,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标识。标识样式由市民政局统一确定。
3.规范运营管理。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应当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时令变化、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和禁忌,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原则上应提前向社会公布。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应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老年助餐服务全流程数据信息纳入柳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统一管理。
四、扶持政策
(一)场地支持。各县(区)闲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助餐服务要求的,优先作为助餐站点使用。同时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二)运营支持。各县(区)民政局要及时将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税务部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街道、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对享受税务、水电气价格优惠支持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各县(区)民政局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
(三)建设补助。对当年新增的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根据各站点实际建设投入情况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在各站点完成建设并正常运营半年之后予以发放。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场所新建、改建、租赁、适老化改造,购买餐厨设施、结算终端设备和统一的标识牌匾等方面,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四)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按照“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发放。
1.为优先满足柳州市户籍75周岁及以上的散居特困供养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各老年助餐服务站点应给予上述对象固定的就餐价格优惠。县(区)民政局根据实际就餐人次对老年助餐服务站点予以补助。
2.鼓励各老年助餐服务站点为其他老年人就餐给予价格优惠,优惠幅度可根据年龄梯度自行确定;同时鼓励各助餐服务站点为周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送餐服务(送餐次数计入服务人次)。民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助餐服务站点的服务人次、运营成效、食品安全、服务评价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民政局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补。
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加大对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的扶持力度,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自行解决。各县(区)民政局可根据当年的运营和服务情况对邻里互助服务模式予以适当补助。
五、资金来源
建设补助经费从上级福彩公益金(分配至市本级部分)中安排。运营补助经费由市本级与各县(区)从上级下达的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按照“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实现服务对象和企业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加大老年助餐服务资金投入,采取倾斜性措施支持农村扩大服务供给,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重点支持事项、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统筹推进。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老年人、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二)形成工作合力。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加强布局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资金监管和考核评估。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各县(区)安排一定数量的老年助餐类公益性岗位。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民政、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的日常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情况。对不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运营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助餐服务站点,除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外,可视情况停止其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收回牌匾。属于公办老年助餐服务站点的,调整更换运营单位。对截留、挪用、骗取或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缴违规资金,当年考核结果列为不合格等次。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公开方式: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