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41R/2023-2578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标 题:
- 柳民发〔2023〕57号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新生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民发〔2023〕57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09日
- 相关解读:
柳民发〔2023〕57号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新生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22〕85号)以及《2023年柳州市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纪要》有关精神,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以主动发现推动主动救助,确保低保、特困对象家庭新生儿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保障,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门联动,协调推进,确保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家庭新生儿及时纳入相应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不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全面助力乡村振兴。
二、工作任务
(一)收集整理医疗机构院端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数据。
(二)合理利用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数据开展社会救助审核认定。
三、部门职责
(一)市级民政部门
负责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统筹推进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数据收集整理和共享工作。指导县(区、新区)开展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工作。
(二)县级民政部门
1.每月对获得的新生儿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并加密推送至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2.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联合开展排查,或者通过第三方入户核查,及时将低保、特困家庭中的新生儿对象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3.主动与同级医疗机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动员引导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申请社会救助。大力推行“代理办”“网上办”“掌上办”等便民服务。
4.与同级卫健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对接确定数据交换方式。
(三)县级卫健部门
1.指导所属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数据推送给县级民政部门。
2.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四)医疗机构
1.协助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及时对产妇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进行登记。
2.告知产妇或家属填写《柳州市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登记表》。
3.定期汇总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数据,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数据加密推送给县级民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各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保密,确保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和数据安全教育,确保信息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统筹,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协调好低保、特困家庭中新生儿申请社会救助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各医疗机构请于11月20日前将医疗机构联络员统计表(电子版),以县(区、新区)为单位,报送至市低保办liuzhoudb@126.com。如有人员变动,可随时通过邮箱更换信息。未尽事宜,请联系柳州市低保管理办,联络人:王杨,联系电话:2807830。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络人:欧佳琏,联系电话:2852364。
附件:1.各医疗机构联络员统计表
2.柳州市低保、特困家庭新生儿登记表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