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629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09月13日
- 标 题:
- 柳政办〔2015〕162号 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办[2015] 162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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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办〔2015〕162号 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的通知
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第15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7日
柳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和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认真贯彻十八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满足我市高龄、困难老年群体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坚持专业化原则,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定义和目标
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以向各类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目标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高龄老人和困难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支持服务,促进我市养老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建立四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
(一)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任务是搭建为老服务平台,引进有资质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1. 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
2. 对各城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是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管)。
3. 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并向有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购买服务。主要任务是:
1. 审批确认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并登记入档,实行动态管理。
2. 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3. 对本城区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含运营补贴)进行审核汇总,于次月15日前核拨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
4. 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事项。
(三)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区民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 对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
2. 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开展工作。
3. 对本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应拨付资金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城区民政部门。
4. 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
1. 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和服务对象间的对接、沟通、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全方位的支持。
2. 对申请服务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3. 协助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间服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4. 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宣传。
5. 承担政府机关委托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服务对象、补助标准及资金筹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应具有柳州市市区户籍,(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2月31日止,每年度统计一次帮扶老人数。如:1926年3月出生的身体健康老人,在2016年元月就可享受政府帮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对象如下:
1. 60周岁以上城市散居“三无”老人。
2.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
3.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 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需介助、介护的子女不在柳州市市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老人。
5. 90周岁(含9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补助标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帮扶对象前四类人群每人每周可享受一次上门服务,每次2小时,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26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人群,每人每两周可享受一次上门服务,每次2小时,按照25元/小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300元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含:上门服务补贴、开办运营管理费、走访签约服务补贴、服务平台及培训基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基本配置。
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本级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管理、核拨工作。
2. 下列三项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①政府购买帮扶对象的上门服务补贴;②政府购买帮扶对象的开办运营管理费,前四类人群给予500元/年·人的开办运营管理费,第五类人群给予300元/年·人的开办运营管理费;③对每走访签约一户老人当作一次上门(2小时)为老服务补贴。
3. 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培训基地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4. 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基本配置所需经费由各城区负担。
5.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2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一次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 生活照料服务:助餐服务、起居服务、助浴服务、卫生清理服务、代办服务。
2. 医疗保健服务:医疗协助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
3. 家政服务: 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服务、疏通服务、其他家政类服务。
4. 紧急救助服务。
5. 精神慰藉服务:精神支持服务、心理疏导服务。
6. 其他: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基本要求
1. 签订协议。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 制定方案。要制定详细的老年人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3. 爱心服务。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三)服务实体要求
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服务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 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 具有依法缴纳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要求
1. 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 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 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 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5. 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6. 尊老敬老,对老年人富有爱心。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帮扶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其他相关组织)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登记申请,并填写《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帮扶条件的相关要件, 低保对象须提供低保证。
(二)审核审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对象是否属于政府帮扶购买服务范围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将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上报给街道(乡镇)。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城区民政部门,城区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向申请人发放《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政府购买服务起始时间,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
(三)提供服务
对于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在发放《柳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后5天内,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为老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居家养老服务实体依约提供服务。
(四)结算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以为老服务实体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市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城区财政,由城区民政部门统一按时支付。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阶段运行、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保障对象基本信息采集、审核及统计(2015年10月—2016年)。
(二)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制定(2015年11月上旬前)。
(三)服务外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服务实体,并及时与之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015年11月底前)。
(四)服务试运行及调整(2016-2017年)。
八、保障措施
(一) 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配套体系建设
1.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服务优、信誉好的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整体综合实力,确保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
2. 充分整合社区现有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发挥已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实际功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3. 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布局,充实完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功能。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监督评估机制
1. 项目评估坚持过程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全面、客观和科学。
2. 市民政局应每半年组织专人或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财务运行、服务质量予以监督考评。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资金规范性使用和专业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是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预算安排及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规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实体应接受监督考评、承担考评不合格相关法律后果的具体要求。
九、附则
(一)本方案所称“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
(二)本方案所称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本方案所称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所称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的人,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空巢老人是指没有子女照顾、单居或夫妻双居的老人。
(五)残疾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十、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