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0-11-03 08:40    |  作者: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桂市监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柳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柳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养老机构管理事项抽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0115

二、抽查对象

全市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个城区30%的比例抽选,共抽选6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抽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行为;

(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状况。

四、抽查方式

本次抽查发起单位为柳州市民政通过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任务下派,根据随机抽取的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工作人员分别从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各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里随机匹配

    未尽事宜请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联系人:张吕吕,联系电话:2822469

附件:1.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表

2.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3.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柳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的通知

                                                柳州市民政局

                                                2020113

附件1

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表

序号

养老机构

检查人员

备注

1

城中区安心颐养中心

吴莹

王杨


2

柳北胜利老年公寓


3

鱼峰区龙潭养老服务中心


4

柳北区柳钢仙源颐养中心

张吕吕

黄鑫


5

柳南区和平养老院


6

柳南区重阳老人公寓


附件2

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依据

备注

一、登记备案

1 

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1


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2


2 

是否依法备案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3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0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3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0


二、服务规范

3 

是否兜底保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


4 

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5条第1


5 

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是否重新进行评估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5条第2


6 

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是否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5条第3


7 

是否签订服务协议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


8 

是否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7


9 

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4


10 

是否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8条第1


11 

提供的住房、活动场所和物品是否符合要求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8条第2


12 

提供的饮食是否符合要求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8条第3


13 

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9


14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突发危重疾病的老年人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9


15 

是否开办医疗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0


16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0条第1


17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0条第2


18 

是否根据需要提供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1


19 

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2


20 

是否协助探望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3


21 

是否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三、运营管理

22 

是否按照规定建设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5


23 

是否制定并公开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5


24 

是否配备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


25 

是否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


26 

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


27 

是否与工作人员签订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


28 

是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


29 

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7条第2


30 

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8条第1


31 

是否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8条第2


32 

内设食堂是否取得许可证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1


33 

是否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和制度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1


34 

是否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1


35 

订餐是否符合要求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2


36 

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0条第1


37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0条第2


38 

是否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1


39 

是否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养老机构应当……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1


40 

是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1


41 

是否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2


42 

是否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2条第1


43 

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2条第1


44 

是否按照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3条第1


45 

是否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3条第2

鼓励

46 

是否投保责任保险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9条、广西实施办法第31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4

鼓励

47 

暂停、终止服务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5


48 

是否听取意见和建议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