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
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42号)、《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桂市监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柳州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柳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养老机构管理事项抽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20年11月5日
二、抽查对象
全市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个城区30%的比例抽选,共抽选6家养老服务机构。
三、抽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行为;
(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状况。
四、抽查方式
本次抽查发起单位为柳州市民政局,通过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进行任务下派,根据随机抽取的养老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的工作人员分别从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中各单位执法人员名录库里随机匹配。
未尽事宜请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联系,联系人:张吕吕,联系电话:2822469。
附件:1.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表
2.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3.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柳州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四版)》的通知
柳州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
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安排表
序号 | 养老机构 | 检查人员 | 备注 |
1 | 城中区安心颐养中心 | 吴莹 王杨 | |
2 | 柳北胜利老年公寓 | ||
3 | 鱼峰区龙潭养老服务中心 | ||
4 | 柳北区柳钢仙源颐养中心 | 张吕吕 黄鑫 | |
5 | 柳南区和平养老院 | ||
6 | 柳南区重阳老人公寓 |
附件2
柳州市民办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序号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依据 | 备注 |
一、登记备案 | ||||
1 | 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 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1款 | |
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2款 | |||
2 | 是否依法备案 |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3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0条 | |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3款;《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0条 | |||
二、服务规范 | ||||
3 | 是否兜底保障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1条 | |
4 | 是否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5条第1款 | |
5 | 变更照料护理等级是否重新进行评估 | 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5条第2款 | |
6 | 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是否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 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5条第3款 | |
7 | 是否签订服务协议 |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1款 | |
8 | 是否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7条 | |
9 | 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4条 | |
10 | 是否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8条第1款 | |
11 | 提供的住房、活动场所和物品是否符合要求 |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8条第2款 | |
12 | 提供的饮食是否符合要求 |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8条第3款 | |
13 | 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9条 | |
14 |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突发危重疾病的老年人 |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19条 | |
15 | 是否开办医疗机构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0条 | |
16 |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0条第1款 | |
17 |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疑似精神障碍患者 |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0条第2款 | |
18 | 是否根据需要提供精神慰藉服务 |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1条 | |
19 | 是否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2条 | |
20 | 是否协助探望 |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3条 | |
21 | 是否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 |
三、运营管理 | ||||
22 | 是否按照规定建设规章制度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5条 | |
23 | 是否制定并公开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 |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5条 | |
24 | 是否配备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条 | |
25 | 是否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 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条 | |
26 | 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条 | |
27 | 是否与工作人员签订合同 |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条 | |
28 | 是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6条 | |
29 | 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7条第2款 | |
30 | 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 |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8条第1款 | |
31 | 是否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 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8条第2款 | |
32 | 内设食堂是否取得许可证 |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1款 | |
33 | 是否遵守食品安全规定和制度 |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1款 | |
34 | 是否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1款 | |
35 | 订餐是否符合要求 | 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29条第2款 | |
36 | 是否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0条第1款 | |
37 |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机构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0条第2款 | |
38 | 是否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1款 | |
39 | 是否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 养老机构应当……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1款 | |
40 | 是否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1款 | |
41 | 是否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依法处置 |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1条第2款 | |
42 | 是否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 |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2条第1款 | |
43 | 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 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2条第1款 | |
44 | 是否按照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3条第1款 | |
45 | 是否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3条第2款 | 鼓励 |
46 | 是否投保责任保险 |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9条、广西实施办法第31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4条 | 鼓励 |
47 | 暂停、终止服务是否遵守有关规定 |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35条 | |
48 | 是否听取意见和建议 | 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4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