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民政局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8-08-23 16:03  
| 作者:
柳州市民政局发布员
柳州市民政局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申请材料 | 可容缺受理材料 | 容缺时限 |
2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5个工作日 |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5个工作日 |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7 | 收养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 1.华侨护照;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1.收养人的华侨护照、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 | 10个工作日 |
2.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
3.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
4.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
5.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
7.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
8.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
9.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
10.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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