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民复字〔2026〕34号 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第13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6-07-17 09:00   

标 题:

    130.关于加强对独居人士离世后的协同管理, 激励社会资本介入独居经济的建议

建 议:

一、事由(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小型化及婚育观念转变,独居群体规模持续扩大,独居人员在家离世后“无人善后、财产无主”的问题日益凸显,给基层社区治理带来严峻挑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身后事处置陷入被动困境。部分独居人员离世后,因无直系亲属、亲友联系方式缺失或亲友拒绝介入等原因,身后事长期无人牵头处理。社区作为基层服务单元,出于人道主义不得不先行介入遗体转运、火化等基础事宜,但普遍面临“三无”困境:无专项经费预算,垫付的丧葬费用往往难以兑付;无专业人员配置,缺乏具备殡葬流程、遗产管理知识的工作人员;无明确法律依据,处置行为易引发权责争议。

二是遗产管理存在诸多难题。独居人员离世后遗留的房产、存款、物品等财产长期处于“无主状态”,既无法及时清偿生前债务,也难以规范传承或处置。部分远房亲友在事后对财产分配提出诉求,因缺乏前置约定和明确规则,易与社区产生纠纷;同时,无人管理的财产还可能出现损毁、流失或被非法侵占等情况,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

三是社区履职风险与压力突出。社区在无法律授权和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处置独居人员身后事,往往陷入“出力不讨好”的困境:垫付经费难以从遗产中追偿,造成公共资金损失;处置流程不规范易被亲友质疑“程序违法”,引发信访或诉讼纠纷;长期应对此类突发事务,占用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日常社区服务工作开展。

四是独居经济发展滞后。当前针对独居群体的服务供给不足,尤其在身后事规划、意定监护、财产托管等领域的专业化服务缺失,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低,未形成覆盖独居群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产业链,无法满足独居人员对体面离世、财产有序处置的需求。   

二、分析原因(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或依据)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权责界定不清晰。《民法典》虽明确了无继承人遗产的归属及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职责,但未细化丧葬费用的支付范围、标准及追偿程序,也未明确社区在身后事处置中的角色定位和权责边界。实践中,社区因缺乏法律依据,处置行为合法性存疑,易引发纠纷;而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需经过多轮诉讼程序,流程繁琐、效率低下,难以满足身后事及时处置的需求。

(二)保障机制缺失,基层履职无支撑。目前无针对独居人员身后事处置的专项经费保障政策,社区无资金来源承担丧葬垫付费用;同时,缺乏跨部门协同机制,民政、司法、公安、卫健等部门在信息共享、流程衔接、责任分担等方面未形成合力,导致身后事处置工作推进困难。

(三)社会认知不足,前置规划意识薄弱。独居人员对意定监护、遗嘱订立、身后事约定等前置规划的认知不足,多数未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导致离世后出现“无人托付”的局面;社会层面对独居群体身后事的关注度不够,专业化服务供给不足,社会资本参与缺乏政策引导和激励,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保障体系。

(四)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凸显。其一,保障人权尊严的必然要求。为独居人员提供体面的身后事服务,是对个体人格尊严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符合“慎终追远、入土为安”的传统伦理共识。其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迫切需要。完善独居人员身后事处置机制,可有效化解社区履职风险,减轻基层治理压力,推动社区治理规范化发展。其三,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途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独居经济领域,开发身后事规划、意定监护、财产托管等专业化服务,既能满足独居群体需求,也能催生新的服务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协同发展。其四,落实法律精神的现实需要。细化《民法典》相关规定,完善配套制度,可推动遗产管理、监护制度落地见效,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具体的要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等)

为有效解决独居人员身后事处置及财产管理难题,推动独居经济健康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制度、强化保障、引导参与:

(一)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责边界。一是出台专项配套法规。以《民法典》为基础,制定《独居人员身后事处置及遗产管理办法》,明确社区、民政、司法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丧葬费用的支付范围、标准及追偿程序,规定遗产在清偿债务后可优先用于支付合理丧葬费用(包括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存放、墓地购置及追思仪式等),具体标准结合当地殡葬指导价和遗产规模设定上限。二是完善遗产管理机制。建立“临时遗产管理人”制度,允许逝者生前所在单位、远房亲属或生前关系密切者申请临时管理权限,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授权其在一定范围内处置遗产用于丧葬事宜,事后接受监督与审计;简化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诉讼流程,明确法院指定、遗产清理、分配处置等环节的时限要求,提高处置效率。三是明确社区履职依据。界定社区在独居人员身后事处置中的应急介入权限,规范信息核查、亲友联系、遗体处置等流程,明确社区垫付费用的追偿途径和保障措施,降低履职风险。

(二)建立统筹保障机制,强化基层支撑。一是设立专项保障经费。由财政部门牵头,设立独居人员身后事处置专项经费,用于垫付无人承担的丧葬费用、聘请专业服务人员等;建立经费追偿与补充机制,从处置后的独居人员遗产中优先追偿垫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专项经费补足,结余部分滚动使用。二是构建跨部门协同体系。建立由政府牵头,民政、司法、公安、卫健、社区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公安部门负责遗体勘验、身份核实;卫健部门负责出具死亡证明、协助遗体处置;民政部门负责遗产管理、殡葬服务统筹;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和公证服务;社区负责日常排查、信息登记和应急介入。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独居人员信息、死亡信息、遗产信息等数据互通,提升处置效率。

(三)强化前置服务引导,提升规划意识。一是推广意定监护与遗嘱公证服务。将意定监护、遗嘱订立等前置规划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为独居人员提供免费咨询、协议起草、公证等服务;在社区设立服务站点,联合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提升独居人员的前置规划意识和能力。二是建立独居人员信息台账。由社区牵头,定期开展独居人员排查登记,详细记录其亲属信息、健康状况、财产情况和身后事意愿等,建立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对无亲友、无经济来源的独居人员重点标注,纳入重点帮扶范围。

(四)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独居经济。一是出台扶持政策。制定社会资本参与独居经济的激励措施,对提供身后事规划、意定监护、居家照护、财产托管等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税收减免、场地支持、资金补贴等优惠;将独居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参与服务供给。二是培育专业化服务市场。发展“独居经济”配套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开发多元化独居服务产品,包括个性化身后事策划、专业遗产管理、长期照护与监护等;在保障老年人、独居人士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市场开发适用于独居人群的智能监护设备、紧急呼叫系统、定期巡访服务、心理关爱、财产规划与托管等产品与服务,形成预防、关怀与事后处置相结合的服务链;推动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独居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保障服务质量。三是搭建合作平台。鼓励社区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整合社区资源与社会服务,为独居人员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保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独居经济发展格局。加强信息建设与隐私保护, 建立自愿登记与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独居人士(特别是高龄、有特殊健康情况者)自愿登记报备制度(可与社区关爱服务结合),在严格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必要信息的有限共享,便于紧急情况下及时联系其指定联系人或启动应急程序。 加强部门间数据协同。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推动公安、民政、卫健、社区等相关数据在应急处理场景下的安全、合法共享,提高发现和处置效率。四是开展宣传倡导。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服务渠道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众对独居风险的认识,倡导邻里守望、社区关爱,鼓励提前进行个人事务安排,减少类似事件发生及其处置难度。

答 复: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独居人士离世后的协同管理, 激励社会资本介入独居经济的建议》(第130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关注的独居群体民生保障与基层治理,提出完善独居人士身后协同处置、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独居经济等意见建议,紧贴群众现实需求,对优化我市独居人群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结合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及我市现行配套制度来看,建议中提及的独居人士丧葬善后、无主遗产管理、跨部门协同处置、独居人群前置法律服务等事项,我市各职能单位均已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建立了相应处置机制。同时,培育发展独居经济涵盖产业扶持、财税激励、市场监管、适老化产品研发、养老服务运营等多领域工作,需统筹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管、司法、金融监管、卫健等多部门协同谋划、分步推进。现将我市现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妥善处置独居人士丧葬善后事宜

(一)健全制度机制,明晰各方职责。20251010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三部门印发《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柳民规〔20252号)(附件1明确了“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联系不到其亲属、组织(单位)或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遗体”处置流程,明确公安、卫健、民政、殡仪馆各方职责:公安负责遗体勘验、身份核查;公安及医疗机构依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仪馆承接遗体接运、存放保管,经公告程序后火化遗体,其中,基本丧葬费用分级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兜底。

(二)多重政策保障,兜底丧葬费用支出。目前,依据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现行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惠民殡葬等政策对于无监护人(照料人)或无继承人的独居人士离世后丧葬费用予以保障。一是社保基金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因非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是社会救助保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当地基本丧葬事宜所需费用确定并一次性计发。三是殡葬惠民政策。根据《关于重新规范柳州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或证件的特困人员以及士葬改革区的农业人口,在基本服务项目中,遗体接运费、收殓抬尸费、遗体存放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五个项目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执行。柳州市殡葬管理处对柳州市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实行上述五个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全免。四是财政兜底保障。根据《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纳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市级殡仪馆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各县(区)财政承担本辖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无人认领遗体的基本丧葬费用。如无法通过社保基金、社会救助及费用减免途径解决丧葬费用的,可通过此路径,由财政兜底保障丧葬费用支出。

(三)强化协同联动,构建共管体系。柳州市各社区均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网格员对于高龄、独居人士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回访等形式实时了解其健康状况,如发现此类人员亡故可及时上报社区民政干事,联动卫生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殡仪馆进行处置。20264月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了《柳州市殡葬领域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暂行)》,构建起跨部门协同共管框架,依托信息互通机制、联合会商机制,可在独居人士离世后高效完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遗体接运、火化等遗体处置全流程工作。通过多部门的协同联动,可保障独居人士离世后及时发现,丧葬事项有序处置。

二、依法合规进行独居人士遗产管理

(一)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并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在独居人士亡故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的情形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依法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遗产管理职责。目前,国家对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尚未有细化的操作指南,但国家民政部通过梳理先进省份的相关案例印发《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的通知》(民办便函〔2026628号)(附件2,以下简称《典型案例》),给各地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对“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法定程序规定,以及《典型案例》里面引用的案例,关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须经过人民法院特别程序,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由法院判决指定。因此,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特别程序判决指定。

(二)多举措保障独居人士遗产规范处置工作。一是前置防控家事纠纷。柳州市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意定监护、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业务,为独居老人提供综合性公证服务方案,引导独居人士提前规划身后事务,明确监护主体、财产处置意愿,从源头减少身后处置纠纷,实现事前风险防控。2023年以来,柳州市公证处常态化开展进社区公益普法宣传工作,累计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2件,遗嘱公证474件,遗赠扶养协议公证1件。二是办理应急监护公证。针对独居老人突发危急情况需要监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配合社区、民政部门、法律指定的有关组织办理临时监护公证,依法证明临时监护人资格,为后续救治、善后、财产处置提供便利。三是公证厘清遗产权属。针对无继承人、继承人失联的独居逝者,公证机构可协助民政、公安部门核查继承人范围,协助办理查询房屋档案、查询存款情况和提存,协助办理遗物清点、封存的保全证据公证,杜绝财产遗失、违规处置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于有继承人的情形,通过继承公证厘清权属关系,高效完成遗产传承,化解家庭权属争议。四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将独居人士相关法律事项纳入重点援助范围,针对经济困难、高龄、无固定收入等符合条件的独居群体,在办理意定监护、遗嘱、遗产继承、财产纠纷、身后事处置相关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依法依规减免法律服务、公证、诉讼等相关费用。

三、关于我市独居经济培育相关工作情况

结合您提出激励社会资本发展独居经济的相关建议,我市目前已有相关市场主体、金融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广泛参与相关服务,独居相关市场化服务已形成一定供给基础,社会资本参与渠道较为多元。

(一)养老照护类社会服务供给体系成熟。我市已构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上门服务等多层次市场化养老服务网络,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投入运营。全市共有养老机构73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47家(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为2.05万张,可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短期照护等服务。建成街道(社区)为老服务中心63个、居家养老服务站88个、老年助餐站点90个,重点为老年人就近提供助餐、助浴、家政、康复理疗、定期巡访等服务。推行“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物业企业扎根社区、贴近居民的资源优势,引导其深度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构建可持续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2026 年我市正式落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为失能、半失能独居人士的持续性照护开支提供保险待遇支撑,进一步减轻独居群体长期照护经济负担。

(二)金融行业布局养老资产、财产托管相关服务。本地银行、保险机构主动布局银发养老金融赛道,柳州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推出适老化存款、养老理财、养老保险产品,落地养老金代发、个人资产规划服务,面向独居群体提供资产保值、资金托管服务;同时联动民政、社区开展敬老公益活动,普及财产保管、资金安全相关知识,为独居人士财产管理提供市场化金融支撑。各大保险公司同步开发养老年金、长期护理险等产品,补充独居老人长期照护、身故丧葬开支补充保障需求。

(三)法律服务市场前置处置、遗产托管配套服务。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可面向独居人士开展市场化家事法律服务,提供意定监护协议拟定、遗嘱规划、遗赠扶养、遗产清点保全、资产处置咨询等付费服务。针对独居人士身故后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处理等需求,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可提供全程代办,与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工作形成互补,依靠市场力量提前化解独居人群身后财产处置风险。

目前,独居经济覆盖的日常照护、财产托管、家事规划等细分领域,我市已有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供给,但目前各类服务较为分散,尚未形成一体化、全链条整合服务模式。同时,独居经济涉及产业扶持、财税优惠、市场监管、智能产品研发、养老服务运营等多领域职能,需多部门协同统筹、长期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将强化协同共治,依法履职,持续深化普法宣传教育,抓实抓细独居群体事前风险防范、事中规范处置、事后兜底保障全链条工作,切实保障独居人士各项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独居人士离世后的协同管理及发展独居经济工作的关心支持。

附件:1.柳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2.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的通知

柳州市民政局

202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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