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燃气安全整治专项典型案例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   发布日期: 2023-10-26 09:05   
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布广西2023“铁拳·桂在真打”民生领域案件查办燃气及相关产品(燃气安全整治专项第二批)专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2例,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1例,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案1例,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1例。具体情况如下:
河池市:宜州桂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
2023年4月27日,河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池市宜州桂能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充装的气瓶有部分未按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部分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未按要求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警示标签,气瓶为非公司产权且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河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柳州市柳南区: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航月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1月10日,柳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柳州市澳华石油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航月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FW-603JYT0.6”、生产批号为“2019-10”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结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耐腐蚀性、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要求。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梧州市藤县:陆某家用电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器具案
2023年1月,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藤县陆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18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相关要求;28台燃气热水器未配备排烟管道、弯头、排风罩,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2015)相关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及燃气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玉林市:博白县沙陂允生石油化工燃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2年9月7日,玉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博白县沙陂允生石油化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充装作业人员正在现场对石油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在充装工作台上已充装完好的54个石油液化气钢瓶中,经委托检测认定,24个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情况,30个气瓶存在超过使用年限属于报废气瓶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该案已于2023年3月执行完毕。
北海市海城区:德安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2年7月5日,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北海市德安石油气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其中已经充装完毕的4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其中,2个液化石油气钢瓶未办理使用登记。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