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  |   发布日期: 2025-04-18 1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骨灰堂管理,民政部制定了《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2025314

骨灰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骨灰堂管理,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促进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骨灰堂,是指以堂、楼、塔、阁、地宫等建筑形式,为逝者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第三条 在骨灰堂格位安葬逝者骨灰,是国家在实行火葬的地区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的主要形式。大中城市要将骨灰堂作为优先发展事项,加大骨灰堂建设力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骨灰堂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与骨灰堂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推行火葬及人口分布、安葬需求、存量安葬资源等情况,提出骨灰堂的数量、布局规划。骨灰堂建设用地需求按程序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保障。

第六条 建设骨灰堂,应当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并依法履行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骨灰堂主要由政府依照规划建设提供,保障基本安葬服务公平可及。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骨灰堂提供基本安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建设骨灰堂。

第八条 鼓励依托殡仪馆、公墓建设骨灰堂或者改造提升既有骨灰寄存设施,增强长期安葬功能,为推动遗体火葬提供基础保障。

第九条 骨灰堂应当根据骨灰格位安葬数量、祭扫人数等情况合理布局,设置骨灰格位安葬区、祭扫服务区、业务接待区、公共服务区等功能区。

第十条 骨灰堂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体现生命文化教育和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功能。

第十一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凭遗体火化证明提供骨灰格位安葬服务。

第十二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与使用方签订骨灰安葬服务协议,列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使用期限、逾期处理方式等事项,并出具合法结算票据。

第十三条 骨灰堂格位的使用期限由使用方与骨灰堂服务单位约定,一个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格位使用期限届满,使用方可办理续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用手续的,骨灰堂服务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格位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

第十五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序原则,统筹安排格位使用,使用方不得擅自变动骨灰格位安葬位置,不得自行改建格位。

第十七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执行殡葬相关法规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十八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骨灰格位安葬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提供祭扫服务,引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清明节等群众集中祭扫期间骨灰堂祭扫安全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开展生命文化教育,倡导节地生态安葬。

第二十二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三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服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更新改造陈旧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殡葬法规政策、业务知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水平。

第二十六条 骨灰堂服务单位应当将骨灰格位安葬等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当地殡葬服务信息系统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业务数据对接共享。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骨灰堂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骨灰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照职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兴建骨灰堂。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方,是指在骨灰堂为逝者办理骨灰格位安葬服务手续的逝者亲属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