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一、办理程序

(一) 申报。新规划用地项目经规划定点后,业主单位应向市地名办公室申报建筑物名称(只限居民小区、商住楼)。市地名办办公地点:市三中路90号市民政局大楼6楼,联系电话:2825442。

(二)备案。市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手续完备、符合地名命名原则的,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二、申报确认建筑物名称所需材料

(一)申请(1份)。报告内容和要求:1.标题。关于ⅩⅩⅩⅩ地名备案的申请。2.主送。市地名办公室。3.内容。(1)建筑物所处位置(路、街、巷等);(2)占地面积;(3)楼房栋数或大厦、商住楼层数;(4)建筑面积;(5)绿地面积;(6)拟用名称及含义,即准备用什么名称?名称包含什么意思?(7)项目辖区派出所名称。(8)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4.盖章。申请报告需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建筑物概况表(1份)。

(三)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总平面图必须经市规划局等部门核准,复印件尽可能缩小一些。

(四)规划红线图(复印件1份)。

三、建筑物命名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民族团结。(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不得以外国的地名、人名命名地名。(三)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专名控制在4个字以内。用字规范,避免使用生避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四)地名词语结构标准,包含有专名和通名。专名避免同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通名应名副其实。(五)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

四、建筑物命名标准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高度达13层以上(含13层),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此种高楼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必须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且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以上,此类综合商贸建筑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的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三)花园、花苑: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30%以上的住宅区,可以用“花园”“花苑”作通名。

(四)园、苑 :指小型住宅区。住宅楼20栋以内,达不到“花园”、“花苑”标准的住宅区,可以用“园”、“苑”等作通名。

(五)小区: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区。住宅楼达20栋以上,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可以用“小区”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以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

(七)城:用作城市小区通名,必须面积特别大。占地面积有老市区四分之一以上面积的新区,可用“城”作通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以上规模巨大的市场、专业性贸易场所,也可以用“城”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以用“中心”作通名。

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城市中心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

办理申报建筑物名称命名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进行命名。对城市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既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反映时代文化、民族意识,又要符合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克服随意性命名或朝命夕改,杜绝崇洋和宣传封建意识的命名,使地名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服务。

建筑物概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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