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30日,柳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最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关心和呵护。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全市唯一一所儿童福利机构,依法收留抚养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孤残儿童,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以及医疗教育,康复娱乐等服务,对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儿童福利机构并不是孤残儿童永久的避风港,也不是他们的最终归宿。《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年满18周岁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报请所属民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并及时办理离院手续。目前,市儿童福利院共有17名年满18周岁的对象需要进行妥善安置,以后每年都会陆续有年满18周岁的对象需要安置。市民政局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决定以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引导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积极平稳回归社会,帮助其自立、自强,维护他们的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1〕38号)等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对孤儿的生活、教育、医疗康复、住房、培训和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政策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通知明确了适用对象
我市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且具有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或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适用本通知。
(二)通知明确了安置原则
1.“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对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由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2.“弃婴捡拾地安置”的原则。对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弃婴捡拾证明,由出具弃婴捡拾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按照职责进行妥善安置。
3.统筹安置的原则。不能确定送养地(送养前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也没有弃婴捡拾证明的孤儿成年后,由市民政局分类统筹安置到市级供养服务机构或进行社会安置。
(三)通知明确了安置方式
1.社会安置,是指经过综合评估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成年后,与儿童福利机构解除供养关系,由儿童送养地(入院前原居住地或父母户籍地)或捡拾地所属县、区(新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安置或经市民政局统筹安置,进入社会生活。
2.机构安置,是指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孤儿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进行供养照料。
(四)通知明确了安置程序
1.制定和实施儿童个人发展规划。
2.进行安置评估。
3.做好移交工作。
4.落实安置保障政策:(1)基本生活保障;(2)住房保障;
(3)教育保障;(4)医疗康复保障;(5)就业保障。
(五)通知明确了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监督。
2.落实属地责任。
3.加强沟通协作。
4.加强跟踪回访。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3年;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条款有抵触,依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柳州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