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民政局关于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流程,实现审核认定和监督管理职能有效分离,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就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广西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清单(第一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项内容:一是明确了职责分工。县级民政部门主要履行本辖区城乡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协调、监管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受理、审核、认定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协助做好特困供养政策宣传、救助对象主动发现、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终止救助供养等工作。二是规范了审核认定程序。特困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民主评议、认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资金发放、长期公布告示等九个方面。三是明确了推进步骤和时间安排。5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和动员部署;6-11月为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阶段;11-12月为评估总结,深化提高阶段。
四、文件重点强调
一是各级民政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凝聚共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特困人员审核认定权限下放工作顺利落地。
二是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工作;强化培训,切实提高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三是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加强舆论引导,为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