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0-07-12 08:05    |  作者: 柳州市民政局发布员

一、编制背景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9号),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基于进一步规范公办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程序,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制定了《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

二、研制过程

一是开展全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调研。2020年1月-2月初,对全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运营模式、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反复研究摸底反馈的实际需求。

是初步拟制方案。2月中下旬,市民政局在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实施方案意见。2020年2月25日至3月31日,市民政局两次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收到7条书面反馈意见,其中有意见4条,采纳3条,未采纳1条(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其余部门无意见。

四是征求社会意见。2020年2月25日-3月25日,市民政局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通过柳州民政信息网公布了《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到4月7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是修订成文。2020年4月8日-14日,经市民政局政策法规科对《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审查,该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制定主体、程序、内容上均合法合规。结合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再次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形成了《柳州市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公建民营的定义、范围、原则、实施条件、运营管理共六个方面的内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建民营的适用范围

政府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光荣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

(二)公建民营的原则

对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四个原则进行了阐述,分别是: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综合监管不缺失。

(三)公建民营运营方主体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医疗服务资质;

3.具有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经验及专业服务团队;

4.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5.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

(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运营管理

1.合同约束。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当地政府兜底保障的有关要求,约定不低于总床位数20%的床位作为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及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先保障的群体。

2.收益管理。公益性床位闲置时接收社会老年人获得收益,管理模式由双方共同约定。运营方应按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适当比例提取修缮维护发展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等。

3.政策扶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水电费、补贴补助、投融资、人才队伍等优惠政策。

4.日常管理。建立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方评估制度及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入住对象人身安全。

5.退出机制。对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退出的、合同期满的、运营方遇到不可抗拒或违约事件导致公建民营合同提前终止的三种情况,分别制定了相应退出的流程,确保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