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柳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主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定义、适用范围、配建标准、程序要求、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规范。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小区、棚户区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套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建设、交付、管理工作。
二、用房定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
三、配建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1000户的按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1000户的按照每增加500户增配1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此类推)。
四、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主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四同步”的工作要求,从严审批城市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的相关审批工作,特别注意的是,如若对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具体建设意见等出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并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于民政部门未提出相关出让条件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各城区政府,新区管委负责收储、记录、管理社区居家养老用房,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具体验收工作,对社区居家养老用房进行日常统计和管理,定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五、配建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需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一)规划阶段
一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备案建设内容中加入关于配建社区居家养老用房的表述和相关建筑指标。
二是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初期,同步规划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规划设计方案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不予通过审查。
四是社区居家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以及民政部门建设意见作为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列入出让公告、出让须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是调整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民政部门同意。
(二)设计阶段
一是在编制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设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在施工图上予以注明。
二是要求配建用房配置单独出入口,优先考虑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步建设。
三是要求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安排在首期,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三)验收移交阶段
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工程验收范围,要求民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二是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是签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完成移交工作15日内将移交清单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六、管理规范
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权属归所在地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所有,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管理、维修及养护。
二是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定期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单位实施专项督查,建立年度定期报告制度。
三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挪作他用,发现有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收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