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汇编——地名管理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12-14 17:04   

一、问:国务院修订通过并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地名管理条例》所称地名包括哪些?

答:1、自然地理实体名称;2、行政区划名称;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4、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5、街路巷名称;6、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7、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8、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二、问: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2、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3、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4、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5、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6、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7、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8、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9、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10、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