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汇编——儿童类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12-30 16:52    |  作者: 柳州市民政局

一、问: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领取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18周岁以下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具体指: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且具有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未成年人,且具有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三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且具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相关证明。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2022年1月1日起):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22元;机构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422元

申请流程:1.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①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相关证明;②孤儿身份证(未办理的可不提供)、户口簿;③孤儿1寸免冠相片2张;④孤儿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⑤银行账户。填写《柳州市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及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在审批的次月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问: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多少、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具有柳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可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2022年1月1日起):参加散居的孤儿的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022元。若已领取低保、残补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则实行“补差发放”

申请流程: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完成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在审批的次月起将基本生活费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所需材料:(1)《柳州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寸免冠相片,3张;(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未办理的可不提供)、户口簿;(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父母的关系证明,如出生证;(5)银行账户;(6)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①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②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③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④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⑤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⑥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材料。⑦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⑧属失联的,提供报案回执。(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函到当地派出所核查) ⑨被撤销监护资格的,应提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决定)书⑩被遣送(驱逐)出镜的(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或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应提供被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相关材料。

三、问:办理收养登记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分别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办理收养登记,其中:

被收养人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三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一般而言也有三类: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若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经评估后都满足以上条件,可携带相关材料(收养人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抚养能力、健康检查情况、犯罪记录情况等材料;送养人提供身份信息、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捡拾弃婴的证明等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所需材料因收养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咨询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儿童福利院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